李陞小學校友會會章
1 . 總綱
1.1. 定名
本會定名為 ‘李陞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 “校友會” ;而英文名稱為 ‘Li Sing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李陞小學則簡稱為 “母校” 。
1.2. 會址
香港西營盤高街119號李陞小學。
1.3. 宗旨
1.3.1. 維繫校友間之情誼,發揮團結互助精神。
1.3.2.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溝通合作。
1.3.3. 回饋母校,提供各方面的支援,促進母校發展,改善同學福利。
1.4. 性質
校友會為非牟利組織。
1.5. 組織
1.5.1. 校友會由母校畢業或修業之學生、現任或曾任母校校長及老師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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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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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另邀顧問,作為指導及監察校友會之會務。
2 . 會籍
2.1. 當然顧問
2.1.1. 現任母校校長自動成為顧問。
2.1.2. 現任母校校長可提名2名現任母校教職員成為理事,並由理事會確認。
2.1.3. 負責指導及監察會務。
2.1.4. 毋須繳交會費。
2.1.5. 可參與校友會之各項活動。
2.1.6. 擁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及投票權,但無被選舉權。
2.1.7. 享有校友會一切之福利及通訊。
2.2. 名譽顧問
2.2.1. 曾任母校校長自動成為名譽顧問。
2.2.2. 負責指導會務。
2.2.3. 毋須繳交會費。
2.2.4. 可參與校友會之各項活動。
2.2.5. 擁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及投票權,但無被選舉權。
2.2.6. 享有校友會一切之福利及通訊。
2.3. 當然會員
2.3.1. 現任或曾任母校之教職員均自動成為當然會員。
2.3.2. 毋須繳交會費。
2.3.3. 可參與校友會之各項活動。
2.3.4. 擁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及投票權,但無被選舉權。
2.3.5. 享有校友會一切之福利及通訊。
2.4. 基本會員
2.4.1. 曾於母校畢業或修業之學生。
2.4.2. 年齡滿18歲或以上。
2.4.3. 繳交一次性會費,費用為港幣$50。
2.4.4. 可參與校友會之各項活動。
2.4.5. 擁有發言權、動議表決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2.4.6. 享有校友會一切之福利及通訊。
2.5. 少年會員
2.5.1. 曾於母校畢業或修業之學生。
2.5.2. 年齡18歲以下。
2.5.3. 須繳交一次性會費,費用為港幣$20。
2.5.4. 可參與校友會之各項活動。
2.5.5. 擁有發言權,但無動議表決權、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2.5.6. 享有校友會一切之福利及通訊。
2.5.7. 在年滿18歲時,自動轉為基本會員而無須額外繳交會費。
3 . 會員個人資料使用原則
所有收集到的會員個人資料只會用作校友會及母校作內部使用。除非得到各會員的事前同意,校友會及母校均不可將會員的個人資料以任何形式給予第三者作其他用途。
4 . 會員大會
4.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校友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4.2. 會員大會之職能
4.2.1. 商議、推展及改進校友會會務。
4.2.2. 通過校友會會務報告。
4.2.3. 通過校友會財務報告。
4.2.4. 選舉理事。
4.2.5. 議決理事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4.2.6.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
4.2.7. 彈劾或罷免理事會、個別理事或會員。
4.2.8. 解散校友會。
4.3. 會員大會每年須最少召開一次。
4.4.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召開。
4.5. 會員大會規則
4.5.1. 理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4.5.2. 會員大會之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發出。
4.5.3.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十五人(不包括少年會員)。
4.5.4. 如在會員大會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主席須要宣佈流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十四天內再次舉行,在會期前七天通知各會員,屆時法定人數為九人親身出席(不包括少年會員),方為有效。
4.5.5. 會員大會內任何議決,須得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擁有額外一票以作決定。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之議決,須參照本會章第9條及第10條之方法處理。
4.6. 特別會員大會
4.6.1. 過半數理事或至少有二十名會員 (不包括少年會員) 以書面形式,並列明討論事項,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6.2. 理事會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6.3. 特別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七天發出。
4.6.4. 理事會主席為特別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4.6.5.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十五人(不包括少年會員)。
4.6.6. 如在特別會員大會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主席須要宣佈流會。該特別會員大會必須在七天內再次舉行,在會期前三天通知各會員,屆時法定人數為九人親身出席(不包括少年會員),方為有效。
4.6.7. 特別會員大會內任何議決,須得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成定案。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擁有額外一票以作決定。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之議決,須參照本會章第9條及第10條之方法處理。
5 . 理事會
5.1. 職責
5.1.1. 理事會負責籌劃及執行校友會日常會務。
5.1.2. 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三次會議。
5.2. 組成
5.2.1. 由最少三人及最多十一人組成。
4.2.2. 設主席、兩名副主席、秘書及司庫,由理事互選產生。
4.2.3. 主席、秘書及司庫為每屆理事會必須存在之職位。
5.3. 職位及職權
5.3.1. 主席
5.3.1.1. 代表校友會。
5.3.1.2. 領導理事會處理會務。
5.3.1.2.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
5.3.1.3.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
5.3.1.4. 籌組理事選舉。
5.3.2. 副主席兩名
5.3.2.1.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在需要時,對外代表校友會及對內領導理事會推行會務。
5.3.2.2. 其中一名為母校現任老師。
5.3.3. 秘書
5.3.3.1. 準備會議議程。
5.3.3.2. 製作會議記錄。
5.3.3.3. 處理校友會一切文書工作。
5.3.3.4. 保管校友會一切文牘,當中包括會員記錄。
5.3.4. 司庫
5.3.4.1. 管理校友會一切財務事宜。
5.3.4.2. 製作財務預算及財務報告。
5.3.4.3. 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校友會財政狀況。
5.3.5. 理事
5.3.5.1. 籌劃及執行校友會之事務。
5.3.6. 增補理事
5.3.6.1. 理事會可在有需要時,邀請合適之會員成為增補理事,共商會務。
5.4. 任期
5.4.1. 理事會理事均屬義務工作。
5.4.2. 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惟理事會主席,不可連任超過三屆。
5.5. 選舉
5.5.1. 每兩年於週年會員大會中舉行。
5.5.2. 在理事任期將屆滿,應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兩個月通知各會員。
5.5.3. 候選人之提名
5.5.3.1. 各合資格會員可自薦或提名其他擁有被選舉權之會員成為候選人。
5.5.3.2. 連同自薦提名,每名會員最多可提名九人成為候選人。
5.5.3.3. 所有候選人之提名,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交回母校。
5.5.4. 候選名單及候選人資料會於會員大會前十四天發出。
5.5.5. 每名合資格會員最多可選擇九位候選人成為理事。
5.5.6. 獲得最高票數的九位候選人成為理事。
5.5.7. 若遇同票情況,於會員大會中,即場進行抽籤,中籤者當選。
5.5.8. 如遇參選人數不多於9人,則所有候選人自動當選成為理事。
5.5.9. 新選出理事應於會員大會後十四天內舉行首次新任理事會會議,並進行職位互選;同時亦須與上任理事會進行移交手續。
5.6. 離任
5.6.1. 任何理事須於離任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有責任將所有工作及文件移交妥當。
5.6.2. 若主席離任,校友副主席即自動填補主席一職。
5.6.3. 若主席及校友副主席離任,由餘下的校友理事互選填補主席一職。
5.6.4. 若其中一名理事離任,理事會可委任合適之會員替補。
5.6.5. 若主席、校友副主席、秘書及司庫或超過一半理事出缺,理事會需即時解散;並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重新選出理事會。
5.7. 理事會會議
5.7.1. 會議由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或由超過半數理事認為有需要時要求主席召開。
5.7.2. 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
5.7.3. 會議議程須於開會前送交各理事。
5.7.4. 會議記錄須於下一次開會前送交各理事。
5.7.5. 理事若未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應最少三天前通知主席。
5.7.6. 若主席未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應最少一星期前通知秘書。
5.7.7. 若主席未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應由副主席出任會議主席;若主席及副主席未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應由出席之理事中推選一位為會議主席,惟秘書不能擔任會議主席一職。
5.7.8. 會議中若有事情需要表決,須由出席者半數通過方為有效;遇有同票情況出現,會議主席有權投出決定性一票。
6 . 財政
6.1. 校友會財政獨立,但仍受到監管。
6.2. 校友會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6.3. 校友會的經費,須用於達成校友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校友會行政費用。
6.4. 校友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
6.5. 校友會可接受無條件之任何形式捐獻。
6.6. 修改會費,須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7. 獎懲
7.1. 獎勵
7.1.1. 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向任何對校友會有貢獻人士或機構發出感謝狀。
7.2. 懲處
7.2.1. 會員若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被警告或取消會籍。
7.2.1.1.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案者。
7.2.1.2. 擅用校友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7.2.1.3. 行為影響母校或校友會聲譽。
8 . 會章詮釋
8.1. 理事會為會章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8.2. 如會章有任何部分的意義顯得不明確,理事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率地處理會務。
9 . 會章修改
9.1. 修改會章須由理事會提出,交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審議。
9.2. 遇有會章修改之議決,須有至少二十名會員(不包括少年會員)出席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並獲超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10. 解散
10.1. 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會。
10.2. 遇有校友會解散的議決,須有三份之二會員(不包括少年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並獲三份之二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10.3. 在校友會解散前,理事會必須公開校友會各事務上的全面性資料、財務狀況及解散後之影響,並須妥善處理本會一切資產。
10.4. 校友會解散時,清還各債項後所剩餘資產,不得由理事或會員攤分,應全數贈予母校。